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公司)与被告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20100810000),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2年11月25日,蜀道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而后被告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24年7月25日,蜀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包含被告在内的44户债权转让给原告。蜀道公司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并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和债权转让真实性承诺书。原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截至2025年8月31日,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77,579.31元,其中,本金230,000.00元、利息47,579.31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期间,原告通过电话和发函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上述款项。故起诉
二、办案经过
2025年9月28日提起诉讼;
2026年1月2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6年2月27日开庭;
2025年3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
三、办案结果
1、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某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5年8月31日欠利息47579.31元,从2025年9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8%计算利息);
2、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四、办案体会
因没有抵押财产,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提高回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