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6-03-10
103
返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3日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公司)与被告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30100120000),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3年1月16日,蜀道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而后被告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24年7月25日,蜀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包含被告在内的44户债权转让给原告。蜀道公司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并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和债权转让真实性承诺书。原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截至2025年8月31日,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23387.72元,其中,本金201700.00元、利息21,687.72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期间,原告通过电话和发函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上述款项。故起诉
二、办案经过
2025年9月28日提起诉讼;
2026年1月2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6年2月27日达成调解;
2025年2月27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三、办案结果
被告钟某某于2025年3月2日前将201700元本金及利息、4100元律师费合计212000元款项打入人和公司账户。
四、办案体会
本案成功促使被告在庭审中全额还款,最终以调解结案,高效实现了委托人回笼资金的核心诉求,避免了冗长回收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