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焦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03-06 156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威住按字387号】(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并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6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贷款发放、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两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云岭路226号荣威·国际外滩6幢2单元6层2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两被告于2021年8月24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川(2020)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1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号0010875号】。

2017年4月27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两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了该笔贷款,两被告于2024年12月27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9日,两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32888.64元、利息70640.92元、罚息407.05元,逾期8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因两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于2025年8月16日通过EMS向两被告邮寄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30185.36元(其中,本金127111.36元、逾期利息及罚息3073.9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9月9日),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焦其平、李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14111.31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止2026年1月15日的利息为993.94元,罚息为232.81元,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和罚息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焦其平、李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3.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被告焦其平、李丹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云岭路226号荣威国际·外滩6幢2单元6层2号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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