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周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02-11 21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中隆住字72号)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贷款350000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按月还本付息。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3月27日,原告将35万元贷款一次性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以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市隆华路四段56号4栋1单元6层3号房屋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20年8月12日前往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川(2020)隆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47号。

截至2025年7月1日,被告已累计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73535.63元(其中本金:267658.74元,利息及罚息:5876.89元,暂计至2025年7月1日)。期间,原告通过上门和发函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仍未按约定归还上述款项。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2025)川1083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266,413.22元及截至2025年11月24日的利息9,004.53元、罚息603.38元,2025年11月25日起的罚息按年利率7.7175%计付至借款付清时止;

2.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3.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市隆华路四段56号4栋1单元6层3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隆昌市不动产权第00161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0)隆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47号]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的范围内以担保债权数额35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仔细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要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提供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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