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中隆住字134号)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贷款430000万元(大写:肆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按月还本付息。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8月7日,原告将43万元贷款一次性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以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隆昌市向阳路四段196号12栋1单元10楼2号房屋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23年1月14日前往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川(2023)隆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271号。
截至2025年7月29日,被告已累计3期未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366204.58元(其中本金:363670.72元,利息及罚息:2533.86元,暂计至2025年7月29日)。期间,原告通过上门和发函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仍未按约定归还上述款项。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2025)川1083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阳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贷款本金363280.42元及截至2025年10月21日的利息、罚息5606.45元;2025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阳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费2000元;
3.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以担保债数额430000元为限就拍卖、变卖被告阳
清广抵押的位于隆昌市向阳路四段196号12栋1单元10楼2号、产权证号为:川(2023)隆昌市不动产权第0041578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仔细阅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案情,明确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