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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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四川某某公司委托,就其与四川某某公司的《设备及经营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代理一审诉讼。
承办律师完成了起诉状撰写、证据梳理及庭前准备。核心工作包括:1. 固定原告已履行设备交付、安装义务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2. 论证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清楚;3. 针对被告关于设备数量、质量及服务的抗辩,进行了有效质证与反驳。
2025年11月2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2025)川1011民初8749号一审判决。法院主要支持了我方核心诉请,认定:1. 被告欠付转让款305,000元事实成立;2. 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但同时,法院依法行使裁量权,将合同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日千分之二,年利率72%)大幅调低,改为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截至2025年2月20日的违约金核定为8,359.25元。
判决结果虽未完全支持我方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但确保了本金债权获得司法确认,并确立了后续计息标准,为委托人实现了主要诉讼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