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与海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
发布日期: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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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四川某某公司连续委托,就其与海南紫程公司的原料药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全程诉讼。
一审阶段: 承办律师围绕合同约定的“15日检验期”核心规则,组织证据证明我方已履行交货义务,且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针对对方提出的检测费用过高、销售人员承诺(表见代理)等抗辩及反诉,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论证与驳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1002民初1693号判决,全面支持我方本诉请求,判决对方支付货款285,600元及违约金8,568元,并全部驳回对方的反诉请求。
二审阶段: 对方不服提起上诉。承办律师针对上诉理由,进一步巩固了一审观点,重点论证了检测成本属于买方应自行评估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法律上的显失公平或欺诈;微信群中销售人员的个人陈述未经公司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作出(2025)川10民终1420号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获得全面终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