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等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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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四川某某公司委托,就其与北京某某公司、吴新华、北京凯诺瑞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代理一审诉讼程序。
承办律师完成起诉状撰写、证据梳理、立案及出庭准备工作。案件于2025年4月1日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5)川0116民初5508号)。在诉讼过程中,经委托人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委托人于2025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247元由委托人负担。
根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委托人撤诉视为乙方已完成合同义务,应按合同标准支付代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