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宇制药二分公司与上海仅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审、二审) 发布日期:2026-02-10 30

本所接受四川汇宇制药二分公司连续委托,就其与上海仪鑫公司的发酵系统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全程诉讼。本案核心争议为设备质量是否合格、合同是否应解除及款项结算。

一审阶段:承办律师全面梳理了合同履行、多次测试失败、沟通整改及最终委托第三方改造的全过程证据,围绕《会议纪要》的约定,有力论证了对方未完成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002民初5055号判决,核心支持了我方关于合同终止的主张,并采纳了我方关于对方履约存在严重瑕疵的意见,酌定其完成度为80%,判决我方支付剩余价款1,183,600元,同时对方支付我方测试费用100,000元。

二审阶段:针对对方的上诉,承办律师精心准备了答辩意见,进一步巩固了一审的胜诉观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作出(2025)川10民终781号终审判决,全面驳回了对方的上诉理由,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获得终审胜诉,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得到确认和维护。两审律师费均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收取。本案全部委托事项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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