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与四川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6-02-10 26

本所接受四川某某公司委托,指派何静律师就其与四川某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内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依法参与了仲裁程序。本案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内江仲裁委员会已出具 [2023]内仲调字第053号《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公司扣除40,000元费用后,需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委托人退还剩余预付款共计97,436.30元;委托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承担本案仲裁费5,576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事项已完成,且委托人已于2025年12月25日付清全部律师费5,000元。至此,本案代理工作结束,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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