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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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原债权人”)与内江某某公司(下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被申请人甘某某的债权合法转让至申请人。原债权人与被申请人甘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作出(2024)川0104民初9768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偿还原债权人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现该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已过,然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二、办案经过
2024年12月23日中止本案的执行。
三、办案结果
执行中止。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内江某某公司收购的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包,这类案件的清收率较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因此本案中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