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6-02-11 40

一、案情简介

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原债权人”)与内江某某公司(下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被申请人范某某的债权合法转让至申请人。原债权人与被申请人范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4日依法作出(2024)川0104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偿还原债权人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现该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已过,然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二、办案经过

2024年10月12日中止本案的执行;

2025年5月23日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申请人。

三、办案结果

执行中止。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内江某某公司收购的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包,这类案件的清收率较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因此本案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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