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中内住按字0043号),该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310,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15幢27层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经贵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川内甜证字第8626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17)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41499号。
2015年5月27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53,769.44元、利息92,318.89元、罚息50.2元。截止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已逾期20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止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256,230.56元,利息21,430.14元,罚息2,695.96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2年11月2日向内江市甜城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执行证书;
2022年12月12日内江市甜城公证处出具公证执行证书;
2023年1月30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3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2023年6月28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
2023年7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
2024年2月26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终本裁定;
2026年1月12日被执行人结清贷款。
三、办案结果
本案贷款已结清,本案已执行完毕。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房贷案件,在一审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结清所有贷款,本案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