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4年11月15日,尚欠本金162,766.52元,利息2,797.77元,罚息211.41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中内住按字1661号),该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257,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东段520号嘉雲庭10#2单元1206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经贵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川内甜证字第5124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20)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429号。
2018年11月27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94,233.48元、利息63,832.32元、罚息87.14元。截止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已逾期6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162,766.52元,利息2,797.77元,罚息211.41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5年2月26日向甜城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
2025年3月12日甜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25年5月15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10月3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拍卖抵押物,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公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法院立案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涉房屋已被司法拍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