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万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01-12 33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31日的本金270,000元、利息13,953.09元、罚息6,731.25元。

2023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心智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并对贷款期限及用途、计息、罚息、提款、还款、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合同约定,原告于2023年2月4日向被告发放贷款贷款,贷款总金额为27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7月31日,上述贷款已逾期。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心智贷合同》约定,被告所贷款项期限已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90,684.34元(截至2025年7月31日,被告尚欠本金270,000元、利息13,953.09元、罚息6,731.25元),以及前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5年8月25日向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2025年10月17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11月28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作出判决。

1. 被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截止到2025年7月31日的利息13,953.09元、罚息6,731.25元;及从2025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但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 被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信贷案件,在一审后申请强制执行,信贷案件由于没有抵押物执行情况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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