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张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01-12 64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31日的本金177,000元、利息4,497.31元、复利及罚息9,634.79元。

2022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适用“中银E贷-个人网络消费贷款”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77,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年利率为4.65%,逾期罚息年利率为6.975%。原告已于2023年11月1日将全部贷款发放至被告账户。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自2024年6月2日起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5年7月31日,已逾期424天,尚欠本金177,000元、利息4,497.31元、复利及罚息9,634.79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办案经过

2025年8月25日向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2025年10月15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11月18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作出判决。

1.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77,000元及截止到2025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4,497.31元、罚息13,489.64元;以及从202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但利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信贷案件,在一审后申请强制执行,信贷案件由于没有抵押物执行情况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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