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张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01-12 22

一、案情简介

截至2025年7月31日,被告尚欠本金95,000元、利息535.99元、罚息13,208.02元。

2023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适用“中银E贷-个人网络消费贷款”业务)》,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循环贷款,并对贷款期限及用途、计息、罚息、提款、还款、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合同约定,原告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向被告发放贷款3笔贷款,贷款总金额为95,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7月31日,上述贷款均已逾期。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所贷款项期限已全部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108,744.1元(截至2025年7月31日,被告尚欠本金95,000元、利息535.99元、罚息13,208.02元),以及前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5年8月25日向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2025年9月24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11月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年11月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作出判决。

1.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95,000元及罚息15,443.86元;及从2025年11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但利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信贷案件,在一审后申请强制执行,信贷案件由于没有抵押物执行情况较差。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