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管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01-12 34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内中央住按字046号),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50,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乐贤大道555号19幢3单元11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在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17)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236号。

2017年7月14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18,781.71元、利息95,334.08元、罚息3,442.83元。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被告已逾期18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358,898.46元(截止2023年11月7日,被告尚欠本金331,218.29元、利息22,529.89元、罚息5,150.28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3年12月7日申请诉讼立案;

2023年4月17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5月27日作出判决;

2025年2月25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7月1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12月4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三、办案结果

本案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第一条根据甲方出具的“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经甲乙双方确认,截止至2025年11月20日,乙方偿还甲方逾期贷款本息共计33,342.22元,其中本金22,916.74元、利息8,649.5元、罚息1,775.98元。  

第二条 乙方在签订本执行和解协议后,按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归还剩余的贷款本息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第三条乙方按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在2025年11月20日前已向甲方支付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本息,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如下费用:

1.诉讼费:3352元;

2.律师费:3000元。

第四条 甲方在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移动支付账户的冻结、查封以及中止案涉房屋的拍卖程序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承诺按照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若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有任一期未按期归还剩余贷款本息,甲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乙方的强制执行措施,一次性执行乙方剩余的所有贷款本息,执行标的以(2024)川1011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为准,乙方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依法扣除。且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和解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或代理人签字之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持有一份,交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办案体会

本案房贷,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积极与银行协商还款,最终达成执行还款协议。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