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
发布日期: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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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接受四川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关家公司”)的专项法律委托,就其与相关方纠纷中涉及的《送货单》的真实性存疑事宜,协助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向车辆管理机关调取川K70157、川C28982、渝A91970等35辆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准载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调查令,我方持调查令前往内江市、自贡市、重庆市调取了以上车辆的核定载质量等信息。
本次专项服务虽成功协助客户申请调查令并跨域调取了全部涉案车辆的法定载重信息,但该证据最终未被法庭采纳。这一结果促使我们进行深刻反思:在非诉或诉讼准备阶段,技术性地完成关键证据的搜集固属重要,但更核心的任务是前瞻性地评估该证据在整体证明体系中的定位与效力。车辆准载量作为静态参数,其证明力有其内在局限,未能单独形成足以推翻争议单据的完整逻辑闭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