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蔡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01-08 17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内江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内江某某公司与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公司)与被告于2023年1月17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30100240000)(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蜀道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24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共12个月,贷款利率为7.5%(年利率)。合同同时约定定期付息,到期还本,若被告未按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20%)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且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第四点约定如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所做的承诺与保证或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蜀道公司支付贷款金额30%的违约金,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蜀道公司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该笔贷款已于2024年1月16日到期。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也未清偿到期本金。

2024年7月25日,蜀道公司与内江某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因此内江某某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内江某某公司基于此,内江某某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蔡某某支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并承担内江某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所有费用。

二、办理过程

内江某某公司与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5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2025)川0104民初18078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某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截至2024年5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为8,560元;自2024年6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

2.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3.驳回原告内江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仔细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确定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