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中隆住字324号)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贷款280000万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按月还本付息。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6年6月2日,原告将28万元贷款一次性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以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隆昌市中山路二段69号13栋1单元3楼3号房屋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8年11月14日前往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川(2018)隆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101号。
截至2025年5月22日,被告已累计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193778.37元(其中本金:190772.62元,利息及罚息:3005.75元,暂计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原告通过上门和发函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仍未按约定归还上述款项。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7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2025)川1083民初3123号民事调解书。
三、办案结果
1.从2025年9月8日起,被告赵某某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按时足额归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若任意一期逾期,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归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申请强制执行;
2.若被告赵某某未足额归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任意一期借款本息,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就被告赵某某所有的位于隆昌市中山路2段69号13栋1单元3号楼3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28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
3.被告赵某某承担原告中国某某公司的律师费 2000 元,此款已于2025 年9月4日支付;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2108 元由被告赵某某自愿负担,已于2025年9月1日支付给原告中国某某公司。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