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中国银行与陈某某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中隆住字020号)一份,合同约定陈某某贷款570000万元(大写:伍拾柒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按月还本付息。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3年2月8日,中国银行将57万元贷款一次性支付至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时,合同约定陈某某以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古湖街道办人民中路四段166号18栋1单元5楼2号房屋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24年8月16日前往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川(2024)隆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847号。
截至2025年5月22日,陈某某已累计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陈某某应当向中国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541390.17元(其中本金533561.42元,利息7828.75元,暂计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中国银行通过上门和发函等多种方式催收,陈某某仍未按约定归还上述款项。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2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2025)川1083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533561.42元及利息(截止 2025 年5月22日的利息、罚息为7828.75 元,从2025年5月23日起至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计算本金罚息,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 4.8%计算利息罚息);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古湖街道办人民中路四段166号18栋1单元5楼2号的房屋一套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 20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