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王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01-08 1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中隆住字 0089号)一份,合同约定两被告贷款 290000万元(大写:贰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80个月,按月还本付息。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3年1月4日,原告将 29万元贷款一次性支付至两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时,合同约定两被告以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古湖街道办古宇路10号房屋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11月27日前往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内房他证隆昌县字第 2013006003号。

截至2025年5月22日,两被告已累计6期未归还贷款本息,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80864.88元(其中本金79495.9元,利息1368.98元暂计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原告通过上门和发函等多种方式催收,两被告仍未按约定归还上述款项。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6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2025)川1083民初3127号民事调解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贷款本金79495.9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5年5月22日的利息、罚息1368.98元,2025年5月23日后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学锋提供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办古宇路10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12992,面积:101.05平方米)的拍卖、变卖价款在29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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