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诉曾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01-08 1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隆住字0025号)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贷款560000万元(大写:伍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按月还本付息。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1月29日,原告将56万元贷款一次性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以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隆昌市望城路一段190号15栋1单元10层1号房屋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21年12月1日前往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川(2021)隆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917号。

截至2025年7月1日,被告已累计4期未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52250.03元(其中本金:250114.5元,利息及罚息:2135.53元,暂计至2025年7月1日)。期间,原告通过上门和发函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仍未按约定归还上述款项。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2025)川1083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曾某某拖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截止 2025年10月10日前应归还按揭款贷款本金19157.20元,应收利息2551.14元,本金罚息244.87元,利息罚息32.16 元,合计 21985.37元,被告曾某某定于 2025 年10月14 日前向原告付清,2025年10月11日后的按揭贷款本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执行。

2.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557元,被告曾某某自愿承担,被告曾某某定于 2025 年 10月14 日前向原告付清。

3.如被告曾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有权对被告曾某某尚欠原告的贷款本息共计 241009.32元(其中本金:238181.15元,利息及罚息:2828.17元,暂计至2025年10月10日)以及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前述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罚息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对被告曾某某设定的抵押物坐落于隆昌市望城路一段190号15栋1单元10层1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川(2021)隆昌市不动产权第002928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隆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917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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