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某某诉邱某某合同纠纷纠纷(二审)
发布日期:2026-01-08
2
返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金帝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区法院判决邱某某败诉,现邱某某拟提起上诉。
二、办案经过
2025年4月1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5年4月22日接受被告邱某某委托;
2025年5月28日开庭;
2025年6月26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二、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体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个人代表公司签约的责任界定。法院认定,协议仅有个人签字、无公司授权或追认时,签字人即为合同相对方,职务身份不当然免除个人责任。关于“违建补偿费”,法院认为系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偿安排,不因涉及违建而当然无效,效力判断以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准。办案提示:代表人签约须明确主体、取得授权,避免权责不清;合同条款虽涉违法事项,仍可能因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被认定为有效补偿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