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截至2025年6月3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33,355.01元,其中,本金200000.00元、利息33,355.01元。
2023年4月12日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30100750000),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3年4月12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而后被告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24年7月25日,蜀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包含被告在内的44户债权转让给原告。蜀道公司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并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和债权转让真实性承诺书。原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33,355.01元,其中,本金200000.00元、利息33,355.01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5年7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提起诉讼;
2025年8月5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9月5日开庭;
2025年9月2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内江某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6月30日利息为13,605.01元、罚息19,750元,自2025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
2.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内江某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3驳回原告内江内江某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四、办案体会
因没有抵押财产,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提高回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