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深圳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办案小结
案由:劳动争议
委托人:林某某
承办律师:李虹颖
林某某与深圳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案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林某某自2014年3月起,与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康佳成都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一直在康佳公司从事电视促销员工作,并于2023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6月,康佳成都公司撤出邱家嘴苏宁易购门店,并于2024年6月25日通知林某某调岗至宜宾孙宁体育广场店,后双方一直就调岗未能协商一致。2025年1月,康佳成都公司向林某某发出劳动关系解除告知函。
2025年1月林某某向内江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康佳成都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等共计145530元。2025年2月26日内江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内市区劳人仲案(2025)30号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日解除,康佳成都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46200元。康佳成都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二、办案过程
本所接受林某某的委托,指派李虹颖律师对本案进行推进。
1.一审
2025年4月16日本案一审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审中法院要求增加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2025年4月24日,拟定追加第三人申请。2025年7月14日,法院作出(2025)川0104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判决康佳成都公司与林某某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日解除,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林某某支付赔偿金46200元,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康佳成都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前述款项时,承担付款责任。尔后,康佳成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
2.二审
2025年12月8日本案二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康佳成都公司主动联系代理人,协商调解事宜。2025年12月24日,双方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合意。2025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2025)川01民终18776号民事调解,确认康佳成都公司在2026年2月16日前向林某某一次性支付23100元,款项足额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康佳成都公司承担。
三、办案结果
本案经一审和二审程序,通过调解结案方式,实现了林某某在调解当天获得了经济补偿金23100元,并确保剩余23100元于2026年2月16日前获得清偿。同时,在企业协助下,将于2026年1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中,对于劳动者而言,其目的是尽快拿到经济补偿金,确保领取失业保险。而对于企业而言,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不利于企业后续用工管理,企业必然通过起诉、拖延付款等方式以达到减少责任的目的。本案通过调解,事前支付一半经济补偿金,调解文书确认支付一半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实现劳动者和用工者的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