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中内住字0689号),该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23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222号“金山·兰桂1号”2栋1单元25楼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经贵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川内甜证字第12368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17)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247号。
2014年9月24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75,390.24元、利息131,410.49元、罚息12.82元。截止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已逾期7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止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154,609.76元,利息4,158.56元,罚息248.82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5年4月1日向甜城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
2025年4月14日甜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25年6月25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10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办案结果
第一条根据甲方出具的“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经甲乙双方确认,截止至2025年9月22日,乙方偿还甲方逾期贷款本息22,346.38元,其中本金14,425.83元,利息7,151.16元,罚息769.39元。
第二条 乙方在签订本执行和解协议后,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归还剩余的贷款本息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第三条乙方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在2025年9月16日向甲方支付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本息,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如下费用:
1.公证费:500元;
2.律师费:2000元。
第四条 甲方在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移动支付账户的冻结、查封以及中止案涉房屋的拍卖程序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承诺按照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若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有任一期未按期归还剩余贷款本息,甲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乙方的强制执行措施,一次性执行乙方剩余的所有贷款本息,执行标的以(2025)川内甜证字第6074号执行证书为准,乙方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依法扣除。且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和解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或代理人签字之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1、乙方2各持有一份,交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公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法院立案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与银行协商还款,最后达成执行还款协议,此类结案方式较为常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