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钟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11-13 8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中内住按字1178号),该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锦华都”11幢11层4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经贵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川内甜证字第10667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18)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876号。

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83,003.34元、利息29,986.52元、罚息129.60元。截止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已逾期11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止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16,996.66元,利息457.97元,罚息292.02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5年4月1日向甜城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

2025年4月14日甜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25年6月25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8月12日结清所有贷款;

2025年8月19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完毕通知书。

二、办案结果

2025年8月12日贷款已全部结清。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公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法院立案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还清所有贷款,这部分被执行人的剩余贷款金额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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