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625,733.54元、利息16,595元、罚息442.25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中内住按字0957号),该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64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北环城路中段海成汉安悦府B-37-3地块7号楼1单元5层1-5-2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经贵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川内甜证字第6298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22)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909号。
2020年7月11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4266.46元、利息32678.99元、罚息0元。截止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已逾期8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625,733.54元、利息16,595元、罚息442.25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6月28日向甜城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
2024年7月19日甜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24年8月20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9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7月14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二、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拍卖抵押物,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公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法院立案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涉房屋已被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