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叶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11-13 8

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292788.78元,利息35794.82元,罚息7373.9元。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叶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贵院于2020年5月18日已审结并作出(2020)川10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川1002执1687号,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屋为唯一住房暂不予拍卖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 被申请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江华街6号9幢604号的房屋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办案经过

2024年5月23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9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5月6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

二、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拍卖抵押物,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公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法院立案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涉房屋已被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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