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伍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11-13 7

一、案情简介

截止2024年9月21日,尚欠贷款本金240,158.52元、利息4,214.89元。

2017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16年8月版)》(合同编号:02307000082017一手贷0000337),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7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资中县水南镇和鸣大道139号凤凰城7栋2-17-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在资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19)资中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287号。

2017年8月15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截至2024年9月21日,被告已逾期6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已通过上门催收及律师函催收等途径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仍未归还贷款。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10月28日向樊伟邮寄催收律师函;

2024年11月1日上门催收并张贴催收函;

2024年11月10日樊伟结清逾期贷款。

三、办案结果

1.被告惷袁雪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 240158.52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暂计至2025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1132.34元;自2025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与被告袁雪梅、伍彬贵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

编号:02307000082017一手贷0000337】的约定计算);

2.被告袁雪梅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因本案实现债权而产生律师费1920元;

3.被告伍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各自继承伍彬贵位于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和鸣大道139号凤凰城7栋 2-17-2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资中县不动产权第0015626号】份额25%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在本判决所确定享有的全部债权范围内有权就位于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和鸣大道 139 号凤凰城7栋 2-17-2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资中县不动产权第 00156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资中县不动产证明第 001328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工商银行资中支行房贷案件,本案有抵押物,后续将会申请执行。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