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内住按字0159号),该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274,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凤安街185号“远达城南壹号”13栋1单元13楼4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经贵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川内甜证字第10257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21)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42838号。
2019年5月21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4,791.75元、利息58,597.77元、罚息0元。截止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已逾期9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259,208.25元,利息10,320.46元,罚息459.64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3月21日向甜城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
2024年4月1日甜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24年5月23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9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3月21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
三、办案结果
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且抵押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因此终结了执行程序,如发现可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公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且抵押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因此终结了执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