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王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11-13 7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5日的本金41,004.56元,利息636.66元、罚息149.08元;

2016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6年中内任按字1254号),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65%,罚息年利率5.47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00,000元。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城路2号“传化广场·锦园”3栋1单元3002号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24年11月15日,被告一尚欠本金41,004.56元,利息636.66元,罚息149.08元,且自2024年7月5日起已连续逾期133天。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2025年3月20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28日被告还清逾期贷款,原告撤回起诉。

三、办案结果

经诉前调解,2025年4月28日被告还清逾期贷款,原告撤回起诉。

四、办案体会

本案房贷案件,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本案有抵押物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款回收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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