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07-08 18089

      王某与某装修公司于202066日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某装修公司为王某装修房屋,合同对总价款和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装修过程中因王某要求变更装修工程、拒不支付工程款、拒不验收、拒不结算、定制产品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双方在审理阶段达成了调解。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装修公司的代理律师,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和准备证据材料,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制定了主张并证明因对方存在变更工程、定制产品不到位等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抗辩策略,并在诉讼过程中期提起了反诉。原告考虑到败诉风险,主动提出调解,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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