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某某公司诉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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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装饰公司为原告,朱某为被告。2019年4月10日,XX装饰公司与朱某签订了《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XX装饰公司承包朱某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xx大都汇;合同总预算造价优惠后为130000 元;朱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款25%,XX装饰公司施工队进场前付款35%,中后期工程验收完毕后2日内付款35%,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款5%,如朱某逾期付款的,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2%向XX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20年8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朱某某使用。截至起诉之日,朱某某尚欠工程款56725元。元度公司多次要求朱某某支付,朱某某均拒不支付。
后朱某某提起反诉,对工程质量、延期等向元度公司索赔。于2020年8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朱某使用。截至起诉之日,朱某尚欠工程款56725元。XX装饰公司多次要求朱某支付,朱某均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XX装饰工程是否存在延期;二、装饰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维保工作是否到位。
后法院判决: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代理的当事人XX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XX装饰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对于增量,XX装饰公司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及时督促客户签字;与客户的日常微信聊天应当采用统一的工作微信;xx装饰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向其催款;对客户完工后的售后维修要求应当及时回复并进行调试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