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周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10-22 1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中威住字041号】(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8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贷款发放、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戏外段荣威·云岭6幢1单元20层3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在威远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150696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威远县房他证严陵镇字第WY201600189号】。

2014年2月27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了该笔贷款,被告于2022年4月27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23日,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250299.49元、利息91060.05元、罚息1049.94元,逾期10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于2025年12月12日通过EMS向被告邮寄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3543.65元(其中,本金29700.51元、逾期利息及罚息3843.14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5月23日),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29700.5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25年5月23日的利息、罚息为3843.14元,自2025 年5月24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被告周某某名下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西外段荣威·云岭6幢1单元20层3号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在抵押范围2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 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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