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聂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10-22 10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聂小春、杨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两被告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中威住字0046号),并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8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贷款发放、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两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威远大道480号建业·杰座6幢2单元5层3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两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在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严陵镇字第20150588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653号】。

2012年3月28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两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了该笔贷款,两被告于2024年8月28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23日,两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35760.56元、利息92126.85元,逾期9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两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EMS向两被告邮寄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5609.04元(其中,本金44239.44元、逾期利息及罚息1369.60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5月23日),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聂小春、杨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聂小春、杨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44239.4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25年5月23日的利息、罚息为1369.60元并自2025年5月24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被告聂小春、杨小兰名下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威远大道480号建业·杰座6 幢2单元5层3号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在抵押范围180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聂小春、杨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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