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李华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8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威住按字402号),并于2017年5月2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40000元,被告三对其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云岭路荣威国际·尚景5幢1单元10层4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7年12月19日在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预告登记产权证书【预告登记产权证书号:川(2017)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6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002号】。
2017年5月2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一、被告二发放了该笔贷款,但被告一、被告二于2023年10月2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23日,被告一和被告二累计归还贷款本金91000元、利息70026.79元、罚息389.47元,且被告一和被告二已逾期6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同时,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一、被告二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于2025年1月29日通过EMS快递向被告一和被告二邮寄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2025年1月28日,原告通过EMS快递向被告三邮寄送达了履约担保责任通知书,但仍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现原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51368.53元(其中,本金149000.00元、逾期利息及罚息2368.53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5月23日),并要求被告三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李华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截止2025年8月4日,被告李华彬、刘小红欠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475.78 元,本金罚息107.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50.25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诉讼费1664元,共计11297.42元,被告李华彬、刘小红于2025年8月27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某某公司;
2.被告李华彬、刘小红自2025年8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借款本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偿还;
3.若被告李华彬、刘小红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按时足额归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则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可以就全部剩余未归还贷款本息、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被告李华彬、刘小红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云岭路荣威国际·尚景5幢1单元 10层4号房屋【预告登记产权证书号:川(2017)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6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
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002号]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威远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李华彬,刘小红对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云岭路荣威国际·尚景5幢1单元10层4号的房屋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之前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促进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