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李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10-22 11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李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2月13日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中威消贷字005号)及《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中威消抵字005号),并于2023年2月15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3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贷款发放、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景河路260号达沐河天域1幢29层5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2月14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13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011号】。

2023年2月15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了该笔贷款,被告于2024年7月15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23日,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39482.04元、利息18793.86元、罚息17.67元,逾期10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EMS向被告邮寄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00682.15元(其中,本金290517.96元、逾期利息及罚息10164.19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5月23日),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李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李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290517.96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止2025年5月23日的利息和罚息为10164.19元,2025年5月23 日后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李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3.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被告李颜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景河路260号达沐河天域1幢29层5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131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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