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曾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10-22 13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双方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个人房屋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威公积金按字0034号】(以下简称:《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并于2019年6月4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8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贷款发放、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清溪路腾家坝段222号慕云府9幢1单元22层2201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5月19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52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081号】。

2019年6月4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了该笔贷款,被告于2024年8月4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23日,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84316.88元、利息61544.14元、罚息64.50元,逾期3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EMS向被告邮寄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00682.15元(其中,本金290517.96元、逾期利息及罚息10164.19元,该数据暂计至2025年5月23日),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2025)川102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292893.0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 2025年8月6日的利息、罚息为2821.7元,自2025年8月7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被告曾某某名下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清溪路滕家坝段222号慕云府9幢1单元 22 层 2201号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3)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522 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在抵押范围380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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