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5-09-12 2

一、案情简介

截至2025年6月3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68,024.00元,其中,本金240000.00元、利息28,024.00元

2023年4月12日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公司)与被告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30100760000),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3年4月12日,蜀道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而后被告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24年7月25日,蜀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包含被告在内的44户债权转让给原告。蜀道公司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并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和债权转让真实性承诺书。原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68,024.00元,其中,本金240,000.00元、利息28,024.00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5年7月11日提起诉讼;

2025年7月18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8月22日开庭;

2025年8月26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内江某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8,432元、罚息19,592元(截止2025年6月30日,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44%计算);

2、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内江某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四、办案体会

因没有抵押财产,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提高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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