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5-09-12
2
返回
一、案情简介
截至2025年6月3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67,540.00元,其中,本金240,000.00元、利息27,540.00元。
2023年3月3日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公司)与被告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30100470000),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3年3月3日,蜀道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而后被告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24年7月25日,蜀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包含被告在内的44户债权转让给原告。蜀道公司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并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和债权转让真实性承诺书。原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267,540.00元,其中,本金240000.00元、利息27,540.00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5年7月11日提起诉讼;
2025年7月18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8月25日提交撤诉申请书;
2025年8月25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三、办案结果
被告陈某某于2025年8月22日将240000元本金、4400元律师费、2672元诉讼费、27540元利息,合计274612元款项打入内江某某公司公司账户。
四、办案体会
本案成功促使被告在庭前全额还款,最终以撤诉结案,高效实现了委托人回笼资金的核心诉求,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