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弈城恒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5-09-15 132

一、案情简介

202488日,四川定风波大数据有限公司与内江奕诚恒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但该租赁合同系由秦浩(定风波公司总经理)私自签订,且秦浩在签订合同时未经公司授权,私刻公司公章,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内江奕诚恒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因秦浩未支付租赁费,内江奕诚恒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要求支付租赁费

二、办案经过

2025年3月4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3月14日接受被告四川某某公司委托;

2025年3月27日开庭;

2025年4月2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二、办案结果

1驳回原告内江奕诚恒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定风波的诉讼请求;

2、判决被告二秦浩承担租车费;

3.本案诉讼诉讼费由秦浩承担。

四、办案体会

从四川定风波大数据有限公司对原告所称的《车辆租赁合同》并不知情,且该合同并非四川定风波大数据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四川定风波大数据有限公司并未实际使用租赁物,也未接收到该车辆。秦浩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四川定风波大数据有限公司无关为核心辩论点。从上述观点入手,判决支持了我方观点驳回了对四川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证据不利的情况下逆转胜诉,不仅驳回了对方对公司的诉讼请求,还帮助优化了合同管理流程,避免未来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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