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 发布日期:2025-09-02 10

中国某某公司与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隆住字153号)一份,合同约定两被告贷款530000万元(大写:伍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按月还本付息。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4月19日,原告将53万元贷款一次性支付至两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时,合同约定两被告以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隆昌市望城路一段190号17栋1单元11层1号房屋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21年10月18日前往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川(2021)隆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445号。

截至2025年5月22日,两被告已累计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385598.64元(其中本金:379762.36元,利息及罚息:5836.28元,暂计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原告通过上门和发函等多种方式催收,两被告仍未按约定归还上述款项。

二、办理过程

中国某某公司与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隆昌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3日调解结案,并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2025)川1083民初3126号民事调解书。

三、办案结果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谢某某欠原告中国某某公司贷款本息 364375.26 元,定于 2025 年 9 月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 年中隆住字 153 号)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至贷款本息付清时止;

2.若被告谢某某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对剩余贷款本息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和罚息;

3.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对被告谢某某用于抵押的位于隆昌市望城路一段 190 号 17 栋 1 单元 11 层 1 号的房屋【川(2021)隆昌市不动产权第 0026153号】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中国某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 3557 元由被告谢某某承担。此款被告谢伟已支付给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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