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委托人:四川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四川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同盛”)与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6日,汇信同盛与潘某某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一份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潘某某购买汇信同盛开发的万晟·观岭雲庭项目8幢1单元04层04号商品房,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当日潘某某应当向汇信同盛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潘某某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项税、费。2021年7 月,潘某某购买的房屋符合交房条件,汇信同盛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内江日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发送了交房通知,但潘某某在收到汇信同盛要求办理房屋交付通知后,一直拒不到汇信同盛处办理交付手续,也未缴纳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到各项税、费。2024年6月25日,汇信同盛再次向潘某某发送律师函催促还款,但潘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潘某某一直迟迟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出现房屋贷款逾期的情形,为了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汇信同盛分别于2023年3月22日和23日代潘某某缴纳契税和印花税21949.25元、维修基金7376元、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用80元,共计29405.25 元。垫付上述费用后,汇信同盛多次电话联系潘某某归还上述款项,并于2024年6月向潘某某发送律师函,但潘某某仍未归还上述款项。汇信同盛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潘某某已于2023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截至起诉之日,汇信同盛已经履行前述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潘某某仍未向潘某某偿还前述款项。
二、办理过程
汇信同盛与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于2025年8月1日作出(2025)川10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公司支付代缴款 29,405.25 元。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法院沟通催促立案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