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中国某某公司
承办律师:李虹颖
中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徐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中威住按字0492号),并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合同约定徐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35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徐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滨河路罗家坝段539号3幢1单元6层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与徐某某于2021年12月24日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号:川(2021)威远县不动产权第00068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5853号】。
2019年1月1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徐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徐某某于2022年9月1日开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4日,徐某某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59801.57元、利息80529.28元、罚息728.99元,逾期7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徐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已于2024年10月17日通过EMS快贷向徐某某邮寄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现中国银行要求徐某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95002.69元(其中,本金190198.43元、逾期利息及罚息4824.26元,该数据暂计至2024年11月4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4日庭前调解,并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4367号民事调解书。
三、办案结果
1.徐某某于2025年1月31日前归还拖欠中国某某公司的借款本金27594.16元及逾期利息、罚息6231.68元,合计 33825.84元;
2.徐某某从2025年2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中国银行中国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62604.27元及利息,若有任何一期逾期,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申请强制执行;
3.若徐某某从2025年2月1日起,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归还中国某某公司当期借款本息,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滨河路罗家坝段539号3幢1单元6层2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威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5853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徐某某于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办案体会
及时与委托人沟通,以及应在开庭前要求委托人提交最新还款资料便于法庭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