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诉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5-07-11 16

一、案情简介

四川四川某某公司大数据有限公司与内某某2024年8月5日签订《烟酒采购合同》,因内江市东兴区远大便利店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四川某某公司股东签收收条,收条内容和合同内容不一致,故四川某某公司未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未付款。

二、办案经过

2025年2月20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3月7日接受被告四川某某公司公司委托;

2025年3月12日开庭;

2025年3月12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

三、办案结果

1驳回原告内某某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诉讼费由原告内某某承担。

四、办案体会

从原告未按约定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导致付款条件未成。以及根据合同约定,付款以“货物验收合格”为前提,但原告未提供货物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故被告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核心辩论点。从上述观点入手,判决支持了我方观点驳回了对四川某某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证据不利的情况下逆转胜诉,不仅驳回了对方对公司的诉讼请求,还帮助优化了合同管理流程,避免未来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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