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某某公司诉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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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四川四川某某公司大数据有限公司与内某某2024年8月5日签订《烟酒采购合同》,因内江市东兴区远大便利店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四川某某公司股东签收收条,收条内容和合同内容不一致,故四川某某公司未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未付款。
二、办案经过
2025年2月20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3月7日接受被告四川某某公司公司委托;
2025年3月12日开庭;
2025年3月12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
三、办案结果
1驳回原告内某某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诉讼费由原告内某某承担。
四、办案体会
从原告未按约定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导致付款条件未成。以及根据合同约定,付款以“货物验收合格”为前提,但原告未提供货物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故被告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核心辩论点。从上述观点入手,判决支持了我方观点驳回了对四川某某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证据不利的情况下逆转胜诉,不仅驳回了对方对公司的诉讼请求,还帮助优化了合同管理流程,避免未来类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