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25-07-11 1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1日,原告内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某某公司公司”)与被告四川四川某某公司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甲方即原告向乙方即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贰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甲方实际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算”“借款利率按8.5%/年执行,借款利息按月付息”“若乙方与甲方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乙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对于乙方给付的款项所清偿债务的顺序,由甲方确定”“乙方逾期还款的,应按原约定借款利率的150%计算逾期利息,直至乙方实际归还之日为止”“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原告已于2022年7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2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7月10日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展期至2024年1月10日,借款展期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为年利率8.5%,其他条款按原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还款付息,2024年2月11日至2024年3月20日仅按8.5%/年支付了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的利息5340.83元未支付,2024年3月21后未再支付任何利息,2024年6月24日归还84万本金,被告的行为已经逾期违约。

二、办案经过

2025年1月20日提起诉讼;

2025年2月27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3月25日开庭;

2025年3月2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二、办案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160000元及利息(2024年2月11日至2024年3月20日利息5340.83元,自2024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75%以本金116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20000元;

3、本案诉讼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办案体会

在接手借款合同纠纷时,首要任务是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款的起因、双方的约定(如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借款的交付方式以及还款的情况等,很多时候,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可能并不完整或存在偏差,这就需要我我们通过仔细的询问和调查来还原事情的真相。该案最大难点在于计算已支付的利息,因被告为同一人,四川某某公司平时在偿还利息时多笔一起支付,本次诉讼3个案件分配不同法官,在提交已支付利息时需参照银行流水分别做作说明并分解,为了减少争议起诉前分别与四川某某公司签订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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