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田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07-09 21

一、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与田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中资个住字477号)及借款借据,约定田某某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349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田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凤鸣路536号远达·世纪城B区5栋1-12-5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2021年9月27日中国银行与田某某在资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21)资中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795号】

2020年8月13日,中国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田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田某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至起诉之日,田某某已逾期23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田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中国银行要求田某某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65414.19元(其中,本金329514.40元,逾期利息31758.75元,逾期本金罚息1647.25元逾期利息罚息2493.79元,i该数据暂计至2024年7月2日),并支付中国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理过程

中国银行与黄素英、刘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并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川1025民初5802号民事调解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田某某定于从 2024 年 12 月起,每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不低于5000元直至2025年6月前付清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至2025年6月前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借款本息(包括罚息、复利等);从2025 年7月起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2.被告田某某在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基础代理费1400元;

3.如被告田某某未按时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二、五项:则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还款项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对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欠款金额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3.原告中国某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340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办案体会

及时与委托人沟通,以及应在开庭前要求委托人提交最新还款资料便于法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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